福州市、泉州市、三明市、莆田市、南平市、宁德市、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女职工工作部门:
为支持母乳喂养,保障母婴权益,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,推动全社会呵护关心孕期、哺乳期女职工群众,省总工会下拨专项资金,加大在流动人群多的公共场所建设“妈妈小屋”的力度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资金安排
省总工会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流动人群多的公共场所新建“妈妈小屋”的环境提升、设备添置等(配置推荐标准见附件1)。资金预算数按相关设区市(含平潭综合实验区,下同)上报的拟新建公共场所“妈妈小屋”数为依据,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求,经审核后按每家“妈妈小屋”3万元标准下拨(详见附件2)。
相关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,每家“妈妈小屋”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。
二、工作要求
(一)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流动人群多的公共场所,做好“妈妈小屋”建设的宣传和指导工作。
(二)“妈妈小屋”所在单位收到资金后,要专款专用,不得跨年度使用。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;不得随意侵占、挪用;不得列支其他无关的费用。相关设区市总工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,对“妈妈小屋”所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安全。相关设区市可以配套相应资金,加强“妈妈小屋”建设。
(三)相关设区市总工会女职工工作部门应确保“妈妈小屋”于11月30日前保质保量建成并投入使用,于12月5日前将新建“妈妈小屋”照片电子版(每家2张,其中屋外全景1张,屋内全景1张,像素2M以上,无水印不拼图)报送省总工会女职工部。联系人:林欣欣、陈紫,0591-87721997,邮箱:t1520@163.com。
附件:1.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
2.资金分配表
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部
2019年8月6日
附件1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
一、基本配置
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
防滑地面
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
婴儿床
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(至少2把)
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
电源插座
垃圾桶
宣传海报(墙面布置)
资料架(母乳喂养杂志等)
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、帘子遮挡设备等
二、根据条件可配置(舒适配置)
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
饮用水
恒温空调
冰箱或冰柜
沙发
尿不湿自动销售机
呼叫设备
附件2 资金分配表
地 区 |
上报下半年拟新建公共场所“妈妈小屋”数(家) |
分配资金“妈妈小屋”数(家) |
分配金额 (万元) |
福州市总工会 |
5 |
3 |
9 |
泉州市总工会 |
14 |
7 |
21 |
三明市总工会 |
5 |
3 |
9 |
莆田市总工会 |
6 |
3 |
9 |
南平市总工会 |
10 |
8 |
24 |
宁德市总工会 |
13 |
7 |
21 |
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 |
5 |
3 |
9 |
合 计 |
58 |
34 |
102 |
注:各地上报日期截至2019年8月2日。 |
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印